我国公用事业的定价体制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战略:在一定期间内维持现行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这是因为,当前我国的公用事业正处于改革初期,盘活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是重点。为此,当务之急是实现“政企分离”、“政事分离”、推行企业化运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又因为公用事业的前期投资金额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故预先设计一定的利润或回报率,可以有效地刺激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为此,在一定期间内维持现行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为了有效地消除政府与公用事业企业在定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政府定价更好地反映成本,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如:要求公用事业企业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及时把握企业的经营及资金投入状况;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委托专业、独立的会计公司进行严格的核算;政府定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及中介机构的核算进行严格审计;政府在定价过程中比照相似企业,特别是同区域同行业企业的成本与价格,通过绩效评价,确定该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一般收费标准;政府还可以利用其监督职能,监督公用事业企业的设备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
当然,除了加强成本审计外,科学、合理的“利润率”的设置也很重要。据报道,某一城市把污水处理企业出售给某一外资企业,政府许诺其投资回报率为18%。但在实际经营中由于赢利有限,致使该市整个水务产业的其他业务利润总和全部用来支付该外资企业的回报尚且不足,还需政府另外增加财政补贴。由于最终得不偿失,政府只能以高于出售时的价格重新收购了该污水处理企业。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利润率”不可定得过高。因为公用事业的公益性特征,会计公司决定了公用事业不应该成为暴利行业。因此,固定利润率的设置应参考其他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固定利润率原则上应等于或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
从长远来看,我国公用事业的定价体制应由成本监管法改为价格监管法。为此,第二步战略的总体思路是:不设定所谓的“合理利润”,参考英国的最高限价模式,针对不同的行业确立不同的定价原则,政府只规定一段时间内的“价格指标上限”。此种做法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提高效率或通过开发新业务和产品来获得更多的收益。
以上“两步走”战略是适合我国公用事业发展的战略选择。从长远来看,价格监管法是理想的选择。目前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优先推行价格监管法。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何种价格监管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使价格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使经营者感到有降低经营成本的压力。当然,有效的价格监管还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与协调。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国公用事业的价格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除了中央的发展改革委员会、地方的物价局(县级以上设置)外,信息产业部、铁道部等也参与有关公用事业的价格制定和监管。因此,各部门间的有效协调是合理、科学定价的基础和前提。